北京市房山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關于2025年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抽檢信息的公告(2025年第7期)
北京市房山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關于2025年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抽檢信息的公告(2025年第7期)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要求,以及2025年房山區(qū)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抽檢計劃,現(xiàn)將房山區(qū)監(jiān)督抽檢具體情況公告如下:
一、總體情況
我局組織抽檢了糧食加工品、餐飲食品、調味品、餅干、畜禽肉及副產品、淀粉及淀粉制品、蛋制品、豆制品、方便食品、蜂產品、罐頭、酒類、糕點、糧食加工品、食糖、食用油、油脂及其制品、蔬菜制品、速凍食品、飲料、食用農產品等食品共761批次樣品,其中合格樣品751批次,不合格樣品10批次,已處置完畢。(抽檢信息詳見附件)
不合格樣品情況
1.北京興朋源餐飲有限公司采購的雞蛋,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.1-2022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41種獸藥最大殘留限量》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初檢檢驗機構為華測檢測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。我局已于2025年7月9日給予了當事人不予處罰的決定,不予處罰決定書編號:京房市監(jiān)不罰〔2025〕176號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對其單位進行教育,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(guī)的學習,增強食品安全意識,落實主體責任,避免此類情況發(fā)生。
2.北京華冠商業(yè)科技發(fā)展有限公司竇店店經營的泰國龍眼2斤裝,二氧化硫項目不符合GB 2760-2024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》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(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),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,未申請復檢。我局已于2025年7月16日對當事人送達了《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》,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:京房市監(jiān)不罰〔2025〕207號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對其單位進行教育,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(guī)的學習,增強食品安全意識,落實主體責任,避免此類情況發(fā)生。
3.北京華冠商業(yè)科技發(fā)展有限公司一百零五店經營的海南木瓜和老姜,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要求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(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),當事人對海南木瓜初檢結果有異議,申請復檢。復檢機構為中國肉類食品綜合研究中心,復檢結果為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要求。我局于2025年07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《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》。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為:京房市監(jiān)不罰〔2025〕208號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對其單位進行教育,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(guī)的學習,增強食品安全意識,落實主體責任,避免此類情況發(fā)生。
4.北京麗景榮軒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龍眼,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-2024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》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(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),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,未申請復檢。我局于2025年07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《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》,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:京房市監(jiān)不罰〔2025〕191號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對其單位進行教育,認真學習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》,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(fā)生。
5.北京市金點點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第十一分店經營的生姜,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(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),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,未申請復檢。我局于2025年07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《行政處罰告知書》,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:京房市監(jiān)不罰〔2025〕211號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對其單位進行教育,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(guī)的學習,增強食品安全意識,落實主體責任,避免此類情況發(fā)生。
6.北京市金點點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店經營的庫爾勒香梨,乙螨唑項目不符合GB 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(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),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,未申請復檢。我局于2025年07月1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《行政處罰告知書》,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:京房市監(jiān)不罰〔2025〕192號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對其單位進行教育,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(guī)的學習,增強食品安全意識,落實主體責任,避免此類情況發(fā)生。
7.北京首航優(yōu)購商貿連鎖有限公司第六十八店經營的大蔥,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(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),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,未申請復檢。我局于2025年07月17日向你單位送達了《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》,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:京房市監(jiān)不罰〔2025〕202號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對你(單位)進行教育,認真學習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》,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(fā)生。
8.北京樂家樂購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螺絲椒,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(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)。由北京樂家樂購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進口香蕉,噻蟲胺、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(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)。我局已于2025年07月28日對當事人進行處罰,不予處罰決定書編號:京房市監(jiān)不罰〔2025〕198號,處罰內容:不予行政處罰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對其單位進行教育,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(guī)的學習,增強食品安全意識,落實主體責任,避免此類情況發(fā)生。
針對在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抽檢中發(fā)現(xiàn)的不合格食品,我局已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食品安全監(jiān)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立案調查。對標稱生產企業(yè)在外省的,我局已將不合格食品情況通報了當?shù)厥称钒踩O(jiān)管部門。
特此公告。
北京市房山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關于2025年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抽檢信息的公告(2025年第7期)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要求,以及2025年房山區(qū)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抽檢計劃,現(xiàn)將房山區(qū)監(jiān)督抽檢具體情況公告如下:
一、總體情況
我局組織抽檢了糧食加工品、餐飲食品、調味品、餅干、畜禽肉及副產品、淀粉及淀粉制品、蛋制品、豆制品、方便食品、蜂產品、罐頭、酒類、糕點、糧食加工品、食糖、食用油、油脂及其制品、蔬菜制品、速凍食品、飲料、食用農產品等食品共761批次樣品,其中合格樣品751批次,不合格樣品10批次,已處置完畢。(抽檢信息詳見附件)
不合格樣品情況
1.北京興朋源餐飲有限公司采購的雞蛋,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.1-2022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41種獸藥最大殘留限量》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初檢檢驗機構為華測檢測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。我局已于2025年7月9日給予了當事人不予處罰的決定,不予處罰決定書編號:京房市監(jiān)不罰〔2025〕176號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對其單位進行教育,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(guī)的學習,增強食品安全意識,落實主體責任,避免此類情況發(fā)生。
2.北京華冠商業(yè)科技發(fā)展有限公司竇店店經營的泰國龍眼2斤裝,二氧化硫項目不符合GB 2760-2024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》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(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),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,未申請復檢。我局已于2025年7月16日對當事人送達了《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》,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:京房市監(jiān)不罰〔2025〕207號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對其單位進行教育,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(guī)的學習,增強食品安全意識,落實主體責任,避免此類情況發(fā)生。
3.北京華冠商業(yè)科技發(fā)展有限公司一百零五店經營的海南木瓜和老姜,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要求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(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),當事人對海南木瓜初檢結果有異議,申請復檢。復檢機構為中國肉類食品綜合研究中心,復檢結果為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要求。我局于2025年07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《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》。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為:京房市監(jiān)不罰〔2025〕208號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對其單位進行教育,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(guī)的學習,增強食品安全意識,落實主體責任,避免此類情況發(fā)生。
4.北京麗景榮軒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龍眼,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-2024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》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(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),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,未申請復檢。我局于2025年07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《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》,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:京房市監(jiān)不罰〔2025〕191號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對其單位進行教育,認真學習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》,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(fā)生。
5.北京市金點點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第十一分店經營的生姜,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(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),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,未申請復檢。我局于2025年07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《行政處罰告知書》,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:京房市監(jiān)不罰〔2025〕211號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對其單位進行教育,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(guī)的學習,增強食品安全意識,落實主體責任,避免此類情況發(fā)生。
6.北京市金點點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店經營的庫爾勒香梨,乙螨唑項目不符合GB 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(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),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,未申請復檢。我局于2025年07月1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《行政處罰告知書》,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:京房市監(jiān)不罰〔2025〕192號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對其單位進行教育,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(guī)的學習,增強食品安全意識,落實主體責任,避免此類情況發(fā)生。
7.北京首航優(yōu)購商貿連鎖有限公司第六十八店經營的大蔥,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(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),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,未申請復檢。我局于2025年07月17日向你單位送達了《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》,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:京房市監(jiān)不罰〔2025〕202號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對你(單位)進行教育,認真學習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》,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(fā)生。
8.北京樂家樂購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螺絲椒,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(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)。由北京樂家樂購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進口香蕉,噻蟲胺、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(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)。我局已于2025年07月28日對當事人進行處罰,不予處罰決定書編號:京房市監(jiān)不罰〔2025〕198號,處罰內容:不予行政處罰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對其單位進行教育,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(guī)的學習,增強食品安全意識,落實主體責任,避免此類情況發(fā)生。
針對在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抽檢中發(fā)現(xiàn)的不合格食品,我局已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食品安全監(jiān)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立案調查。對標稱生產企業(yè)在外省的,我局已將不合格食品情況通報了當?shù)厥称钒踩O(jiān)管部門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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